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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人必看这4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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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年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年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于年5月24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年5月1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年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年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和朋友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路**量贩KTV为朋友庆祝生日,众人在**号包房内喝酒。是日23时57分许,**KTV服务员马某某路过**号包房时,看到众人正用蛋糕到处涂抹打闹,遂出言制止。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推出房外,当被害人马某某走到KTV大厅时,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追来,吴某某一脚踢到被害人马某某腿上,两人扭打时,被告人罗某某一拳打在被害人马某某头部并从后将其抱摔在地,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四人用脚踢踹倒在地上的被害人马某某身体和腿部。另一KTV服务员洪某某在旁边劝架,被告人罗某某回身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洪某某,张某某、卢某某亦分别使用拳头殴打、用脚踢踹被害人洪某某,将其打倒在地。尔后四人继续追打被害人马某某到KVT大厅角落,直至被旁人劝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鼻骨骨折,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因琐事引发事端,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列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年4月28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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