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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这起引诱未成年少女轿车内卖淫,聚众淫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51号(节选)经审理查明:一、年4月,被告人梁某明知笑笑(化名)、欢欢(化名)系未成年人,约定笑笑、欢欢以向梁某及其朋友提供性服务的方式折抵借款人民币元。具体分述为:(一)介绍、容留卖淫1.年4月13日凌晨,经被告人梁某介绍,石某与笑笑(化名)在新昌县七星街道消防大队附近山上在石某的轿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石某事先支付嫖资人民币元。2.同月中旬的一天,经被告人梁某介绍,“小峰”朋友(身份不明)与笑笑(化名)在上述相同地点的一轿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3.次日,经被告人梁某介绍,“小峰”(身份不明)与欢欢(化名)在上述相同地点“小峰”的轿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4.同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某介绍、容留欢欢(化名)与笑笑(化名)在上述相同地点,在梁某的轿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并介绍袁某与欢欢(化名)在上述相同地点袁某的轿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5.同月下旬的一天,经被告人梁某介绍,“孝锋”(身份不明)与笑笑(化名)在乘坐他人驾驶途中的轿车内发生性关系。6.同月20日下午,经被告人梁某介绍,笑笑(化名)在南明僖阅精品酒店号房间为竺某手淫。后竺某离开房间,石某、梁某1进入房间,石某用生殖器摩擦笑笑(化名)的隐私部位,梁某1与欢欢(化名)发生性关系一次,后石某与欢欢(化名)发生性关系一次,梁某1与笑笑(化名)发生性关系。事后,石某从梁某1钱包内拿得现金人民币元给欢欢(化名)、笑笑(化名)。7.同月21日,被告人梁某介绍卖淫女为俞某提供性服务,故将欢欢(化名)、笑笑(化名)带至上述相同地点地下车库,梁某因不满笑笑(化名)再次向其借钱还债,用手推搡并打笑笑(化名)耳光,后经梁某介绍,俞某与笑笑(化名)在上述酒店号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供述证实,年4月15日的前几天,在鼎乐迪唱歌时认识“笑笑”,后“笑笑”跟欢欢(化名)向其借钱,一人元。她们说可以陪玩(指发生性关系),一次抵元。其想可以叫她们出来玩,也可叫朋友一起玩,比较划算,就答应借钱。当时其将她们带到兔毛市场吃夜宵,给了她们50元还是元钱,让她们吃夜宵等着。因没有钱其就打电话问石某有没有钱,在新味蒸饺店旁边,石某开车过来,其同他讲有两个小妹,花点钱是可以玩的。他问多少钱,其讲每玩一次抵元,石某就去他车内拿了元钱,其在一小店用信用卡套现元。其跟石某说去宾馆玩一下,石某说去宾馆时间太长,其就提议去山上玩,让石某跟着其的车走。之后其带着欢欢(化名)和“笑笑”往消防大队斜坡的山顶上开,到山顶时是凌晨,石某的轿车与其的车子相距有20米左右,后其叫欢欢(化名)到石某的车上。后石某回去了,其带欢欢(化名)、“笑笑”下来在上礼泉坑边路碰到朋友“吕某”,后“吕某”也上车,其开车带他们去南复线兜风,其同“吕某”讲借了元钱给那两女的,那两女的可以玩,元一次可抵债,问他要不要玩,他同意。差不多凌晨一二点时到唐诗宾馆开房,记得是三楼还是四楼,其、“吕某”在同一房间与欢欢(化名)、“笑笑”发生性关系后把元钱给了她们。同一天下午,其还给她们将房子租在新星花园。4月13日还是14日,其在   王优明人民陪审员   李鑫君人民陪审员   黄淑瑛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水木侦探社、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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